(2015)武侯民初字第6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清与被告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易安吉、万祝烈、易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清,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易安吉,万祝烈,易菊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822号原告刘秀清。委托代理人宋曦。被告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易安吉。被告万祝烈。被告易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清诉被告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易安吉、万祝烈、易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秀清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砾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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