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原告刘秀清与被告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易安吉、万祝烈、易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秀清,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易安吉,万祝烈,易菊芳
借款合同纠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822号原告刘秀清。委托代理人宋曦。被告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易安吉。被告万祝烈。被告易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清诉被告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易安吉、万祝烈、易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秀清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砾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