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学保与祁家均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学保,祁家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谭学保,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祁家均,农民。申请执行人谭学保与被执行人祁家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12)鄂巴东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祁家均于2013年5月3日前分两期共给付申请执行人谭学保修理费用共计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3元。被执行人祁家均主动给付15333元,尚下欠15000元未付。申请人谭学保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祁家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人谭学保以被执行人祁家均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2)鄂巴东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贾泽升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玉龙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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