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昌华、李彦与被执行人张卫喜、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昌华,李彦,张卫喜,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颜昌华,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彦,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卫喜,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娟,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卫喜、卢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卢娟愿意将CBD爱克广场第55栋11层1116、1117、1118、1119号房屋(位于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通达路交叉口东南角)四间抵偿给申请人颜昌华、申请人李彦,用于偿还借款57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卢娟名下CBD爱克广场第55栋11层1116、1117、1118、1119号(位于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通达路交叉口东南角)房屋四间的所有权归申请人颜昌华、申请人李彦所有。二、申请人颜昌华、申请人李彦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 伟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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