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凉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凉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某某,系被告人张某某之妻。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第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天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夫妇在武威市凉州区双城镇小果园小学门口接放学的儿子张某甲时,得知张某甲被同学贺某甲(生于2003年11月8日)殴打。贺某甲从该校门口出来时,张某某将被害人贺某甲抓住,持一树条在贺某甲身上抽打,程某某用拳打贺某甲的头部,后张某某、程某某又在贺某甲面部、头部击打,将贺某甲殴打致伤。贺某甲的伤情经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多处挫伤(头、颜面、右上肢、双侧大腿、背部);左耳外伤;感觉神经性耳聋。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听力学检查:贺某甲左耳听力为51dBHL。经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贺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双城派出所调解,张某某、程某某与被害人贺某甲亲属贺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某某、程某某夫妇已一次性赔偿贺某甲医药费等费用人民币10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由被害人报案和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意见、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夫妇因其孩子在校遭同学欺负,未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程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能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宗武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志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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