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杜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泽县人民法院
深泽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杜某,宋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杜某。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崔杏军,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