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果与湘阴县城东实验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阴县城东实验学校,赵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城东实验学校,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夏志昌,系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泉辉,系该校董事长秘书。委托代理人姚益中,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果。上诉人湘阴县城东实验学校因与被上诉人赵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赵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原审原告赵果自愿撤回起诉,原审被告湘阴县城东实验学校表示同意,该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属其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赵果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果承担。二审免收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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