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6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甘肃华星创新物资有限公司与武威市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60159号原告甘肃华星创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孙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兰花,该公司职工。被告武威市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浩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星创新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市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华星创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7元,减半收取1549元,原告甘肃华星创新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园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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