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有忠与被告李善文、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有忠,于海波,李善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徐有忠,男,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于海波,男,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李善文,男,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有忠与被告于海波、李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有忠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有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有忠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玉萍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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