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港人才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临港人才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868号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14号4楼。法定代表人杜星,总经理。被告上海临港人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元南路555弄1-60号212室。法定代表人瞿建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港人才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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