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9
唐清月与杨正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仁寿县人民法院
仁寿县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唐清月,男,生于1985年6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正云,男,生于1977年7月1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1422号唐清月与杨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杨正云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0及资金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廷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