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原告王秀春诉被告于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昌图县人民法院
昌图县
民事案件
一审
王秀春,于成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10号原告:王秀春,男。委托代理人:孙延凯,系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于成海,男。委托代理人:于证福(系被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桂芬(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春诉被告于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20元,由原告王秀春负担。审 判 长 田宏伟审 判 员 蔡 闯人民陪审员 张永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