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刑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刑终字第108号原公诉机关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于玛纳斯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疆昌吉。2000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玛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秀春审 判 员  刘艳蓉代理审判员  马雁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雅婷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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