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守珠、孙建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承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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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承行他字36号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姜涛被申请人杨守珠被申请人孙建辉2015年4月26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6月18日所作(2014)6014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4)6014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6014号处罚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徐宝生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金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