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329号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珠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维湘,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雷某某,个人信息………略。被告王某某,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70元,由被告雷某某、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雷健君代理审判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君虎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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