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888号原告郭之瑞。委托代理人张玉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之瑞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郭之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金堂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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