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祝司生与司小常、袁姗姗、安盛���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祝司生,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司小常,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单县。被告袁姗姗,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单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司生与被告司小常、袁姗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司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祝司生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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