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林娟与佛山市晨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江门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林娟,佛山市晨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林娟。被告佛山市晨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娟诉被告佛山市晨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娟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娟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艺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