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广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东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许广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广红在银行的存款3900元至南宁市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以清偿其欠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云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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