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上海久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怡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顾宏伟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崇明县人民法院
崇明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上海久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怡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顾宏伟
企业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13号原告上海久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张俊。委托代理人诸文康,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怡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路XXX号XXX号楼XXX区。法定代表人顾宏伟。被告顾宏伟,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久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怡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顾宏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尚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久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久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胜范审 判 员 陈 群人民陪审员 宋轶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