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7
天津市东丽区航尚建材销售中心与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符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898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航尚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景荟路1号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222-97。经营者许剑航。被告符海芳。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75号。法定代表人陈宝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航尚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符海芳、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航尚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航尚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8.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航尚建材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远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