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8
许历利与陈建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淮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许历利,陈建梅
排除妨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502号原告许历利。委托代理人朱东升。被告陈建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历利诉被告陈建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历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梅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历利撤回对被告陈建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历利承担。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雪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