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龙立达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龙立达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海南东方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东方华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市海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东,张波,梁会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69-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龙立达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南东方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南东方华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方市海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东,身份证号:1323241973********。被执行人张波,身份证号:1323241962********。被执行人梁会欣,身份证号:1323241963********。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龙立达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海南东方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东方华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市海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东、张波、梁会欣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4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东方市海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拥有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海北大街西侧,编号为东方国用(八所)第6231号,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编号为东方国用(2002)第060号,土地面积13333.4平方米的土地;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东方市海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7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70%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东方市海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海北大街西侧,编号为东方国用(八所)第6231号,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编号为东方国用(2002)第060号,土地面积13333.4平方米的土地。二、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东方市海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7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70%的股权。三、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在查封、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擅自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中秋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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