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2
王娅与李宪发、刘凡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娅,李宪发,刘凡荣,李祥丽,刘延旺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653号原告王娅。被告李宪发。被告刘凡荣。被告李祥丽。被告刘延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娅诉被告李宪发、刘凡荣、李祥丽、刘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娅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娅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