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与舒良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舒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9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程智华,系该所主任。被执行人:舒良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61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舒良才有位于武昌区风华天城枇杷湾4栋1单元2层1号,建筑面积为144.22平方米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舒良才所有的位于武昌区风华天城枇杷湾4栋1单元2层1号,建筑面积为144.22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卓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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