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岑治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治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508号罪犯岑治标,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治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岑治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岑治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治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治标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至2022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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