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高某与杨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岭市人民法院
温岭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高某,杨某
赡养费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936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陈彩红,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江金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