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何德营与刘石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石学,何德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石学,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德营,男,汉族,1962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石学因与被上诉人何德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北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石学、被上诉人何德营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德民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石学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刘石学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法庭劝阻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石学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663元,减半收取3831.5元,由上诉人刘石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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