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汪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汪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夏加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某,居民。原告汪某诉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加成,被告卞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二个子女。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为此,双方从2014年4月份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卞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0年2月28日生长女,取名卞甲某;2012年1月17日生次女,取名卞乙某。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从2014年4月份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结婚登记信息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且婚后生育二个女儿,故双方已建立了必要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和睦相处,互相宽容,多从家庭、子女等方面考虑,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卞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人民陪审员  金长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志伟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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