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行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桂英与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桂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中行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桂英。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宝镇,局长。委托代理人任鹏飞,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坤雪,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徐桂英、上诉人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程序有违法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陵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冬梅代理审判员  郭喜珂代理审判员  张存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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