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99-3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大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宋德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9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93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现原告已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935元的冻结及等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