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张艮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执153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张艮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房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艮仕,住浙江省瑞安市。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191864.71元本金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并缴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学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耀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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