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常发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843号罪犯林常发,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常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常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8年4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常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常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三月至二〇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八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常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常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童大标审判员李秋英审判员陈碧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涂秀文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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