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杜某兵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兵,男,1980年5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暂住三亚市,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2月24日被抓获,同年2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兵在三亚市鸿港市场的水果摊处和一对东北籍男女发生冲突。该东北籍男女走后,被告人杜某兵追出来寻找其二人未果,误认为路边的张某君就是刚才殴打其的那名东北籍男子的同伙,便上去用拳脚殴打张某君。之后又误认为路过的李某与全某君夫妇是刚才殴打其的东北籍男女,杜某兵就用拳头殴打李某,后李某夫妇趁机逃走。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君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杜某兵赔偿张某君人民币4万元,张某君对杜某兵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兵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水果刀一把;书证:三亚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三西公(河西)行罚决字[2014]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及收条;证人李某、全某君、尚某梅的证言;被害人张某君的报案书及陈述笔录;被告人杜某兵的供述笔录;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伤)字[2014]2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兵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兵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张某君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人民币4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杜某兵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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