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孔令波与于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梨树县人民法院
梨树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孔令波,于生
承揽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孔令波,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梅河口市。被告于生(于金发),男,4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波诉被告于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送达被告,原告孔令波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负担47元,退回原告47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凤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