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孔令波与于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波,于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孔令波,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梅河口市。被告于生(于金发),男,4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波诉被告于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送达被告,原告孔令波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负担47元,退回原告47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凤欢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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