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曹宗良与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
执行案件
曹宗良,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764号申请执行人:曹宗良,男。被执行人: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洪流,该公司经理。曹宗良与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宗良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