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志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洛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志来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志来,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改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