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黄小平刑事自诉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一审自诉人):黄小平。上诉人黄小平因刑事自诉刘维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刑立受字第1号不予受理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黄小平的刑事自诉,虽然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但没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明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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