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刚盗窃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2895号罪犯马刚,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毕业,新疆昌吉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嘉南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刚犯盗窃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刚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刚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欣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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