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再鹏与官侃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鹏,官侃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25号原告:陈再鹏。委托代理人:王继跃,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侃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再鹏与被告官侃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陈再鹏以被告身份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再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244元,由原告陈再鹏负担。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