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叶剑华与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防城港市
执行案件
叶剑华,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叶剑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蓝宝石大厦A幢二层会议室20#。本院在执行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振慧代理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吉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