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涛与白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白瑞,三河市燕郊亮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815号原告刘涛,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白瑞,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第三人三河市燕郊亮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镇福成五期西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诉被告白瑞、第三人三河市燕郊亮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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