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州金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苏州金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二环路内侧。法定代表人张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启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明,男,1979年12月29日生,汉族。原告苏州金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物业公司)与被告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8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09年12月28日,南京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金港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份。2011年1月4日,南京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金港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原告金港物业公司为翠屏湾花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多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0.6元/月/平方米,该收费标准经南京市江宁区物价局审核批准。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金港物业公司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严明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868元未交。经原告金港物业公司催交,严明仍未支付。原告金港物业公司催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严明未出庭应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严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868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严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钟诗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晶晶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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