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申请保全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银倚天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五一五项目部、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白银倚天通物资有限公司,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五一五项目部,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申请保全字第38号申请人白银倚天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兰包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领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前,系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五一五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北湾天字村。法定代表人:张守银,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申请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乌兰镇东大街新华巷。法定代表人:刘生堂,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白银倚天通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五一五项目部、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银倚天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五一五项目部、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陈光前以其所有的甘DP53**号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白银倚天通物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银倚天通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五一五项目部、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飞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尚天珍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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