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粟兴敏与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粟兴敏,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粟兴敏,女,生于1970年4月25日,汉族。被申请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诗城西路**号*单元***号,注册号500236000002700。法定代表人罗权,经理。申请人粟兴敏与被申请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粟兴敏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将被申请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新生煤矿采矿许可证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粟兴敏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新生煤矿采矿许可证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平旺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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