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明全与襄州区双沟镇中心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全,襄州区双沟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李明全。委托代理人张曙辉,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州区双沟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吴红来,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郑鹏,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为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中心卫生院未依法登记,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学斌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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