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董国香与沈建梅、郁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董国香,女,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沈建梅,女,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郁磊,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制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589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郑黄证执字第214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沈建梅、郁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沈建梅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87号院XX号楼4单元3层41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4××56)。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韶宾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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