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韩桂芳与许娜娜、张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焦作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韩桂芳,许娜娜,张小良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51号原告韩桂芳,女,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市民。被告许娜娜,女,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张小良,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芳与被告许娜娜、张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桂芳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桂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桂芳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韩桂芳负担。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光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