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姜勇与杨文涛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勇,杨文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姜勇,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姜喜才,男,汉族,1959年10月22日,无职业,现住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杨文涛,男,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建筑商,现住洮南市.原告姜勇诉被告杨文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喜才、被告杨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在被告的工地鼎华富苑担任技术员,工作时间为55天,被告所欠原告工资为22000.00元,在此期间被告支付原告两笔工资;一笔工资2500.00元,另一笔为2000.00元,尚欠工资175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支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工资款17500.00元,及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杨文涛辩称: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当时合伙人给定的每月一万一二左右,前期给过,给多少不记得,欠款我承认,但利息没有约定,不同意支付利息,欠款我同意支付但是数额不对,但是得等房照下来才能给。根据原告诉求及被告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诉求是否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工资表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每天400元,干活55天,共计22000.00元,期间借过2500.00元.2000.00元,还剩17500.00元没有支付。经质证,被告称表上面的名字是其签的,但表不是其制作的,当时原告让其签字称他们再去找另一位合伙人张海军核对天数和工资。被告杨文涛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本案事实:原告姜勇在被告杨文涛工地干活55天,每天工资400元,共计工资22000.00元,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分别借款2500.00元、2000.00元,扣除借款后被告尚欠原告姜勇工资款17500.00元未给付,经原告索要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工资款17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姜勇在被告杨文涛工地干活,被告理应支付报酬,且有被告杨文涛签字的工资计算表予以佐证,被告杨文涛称所欠工资数额不对,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故对原告支付工资的诉求主张本院予以保护。对原告的利息主张,因无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姜勇工资款1750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宫文君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