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担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罗某、田某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担字第9号申请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某。被申请人田某。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罗某、田某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曦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某称,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书》并办理抵押登记。同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双方再次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书》并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依约共计向被申请人支付了45万元借款,但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借款,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抵押房屋予以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罗某、田某经本院依法直接送达未果。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被申请人具有异议权。现被申请人无法直接送达,被申请人的异议权无法得到保障,故本案特别程序依法应当予以终结,申请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李某对被申请人罗某、田某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费10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林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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