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国平与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平,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301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平,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民,总经理。黄国平与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调确字第7310号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黄国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三万七千九百八十七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2015)西调确字第7310号民事裁定所确定的黄国平对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黄国平亦不能提供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调确字第7310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黄国平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佳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爱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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